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三)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三)
失业人员如何办理求职补贴手续?
答:1.申领范围和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仍未就业,继续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活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求职补贴。
①“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
②“4050”失业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③夫妻双方失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复转军人、单亲家庭、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
④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2.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第7个月起,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未就业和求职情况证明》,社区签署意见后,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审核,对符合条件人员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出具未就业和求职情况证明。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持《零就业家庭审核认定表》;
②“4050”失业人员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③夫妻双方失业人员持《户口本》、《结婚证书》、夫妻双方《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就业证明》;
④市级以上劳模持《荣誉证书》;
⑤企业复转军人持《复员转业军人退出现役证明》;
⑥单亲家庭和烈士直系亲属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证书;
⑦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低保证》。
还需提供参加或接受就业服务的求职情况证明,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相关记载。
3.下列人员不享受求职补贴:
①已申领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
②凭营业执照已办理了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