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限高保低”标准调整
记者昨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2016-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开始进行核定。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年度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高于12%,且不低于5%。
据悉,2016-2017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同一个缴存比例。
本汇缴年度实行“限高保低”标准。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2015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65元。中央驻莆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1825元(4365元×5倍=21825元),最高缴存比例12%,最高月缴存额为5238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2619元/月。省属及以下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3095元(4365元×3倍=13095元),最高缴存比例12%,最高月缴存额为3142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1571元/月。
单位及其职工最低月缴存基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执行。即:市本级、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北岸、湄洲岛辖区的单位及其职工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35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低月缴存额为136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68元/月;仙游县辖区的单位及其职工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230元,最低缴存比例5%,最低月缴存额为124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62元/月。
据悉,2016-2017年度汇缴基数核定时间截至2016年8月31日,各个单位应如实统计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按照标准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金额,并按月足额汇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核定后,在规定的汇缴年度期间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