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后人均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获悉,我市规范农村危房改造操作程序,并对建造标准进行了规定。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之后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福建省危房改造审批表》,拆除重建的,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填写《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并上报乡(镇)政府。
上报乡(镇)政府之后,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建交局),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县(区、管委会)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住房状况、贫困类型、拟改造方式等。
我市还对危房改造标准进行了规定,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各地石结构房屋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原则上,拆除重建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75-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