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
黔农发〔2016〕91号
各市(州)农委(农机中心)、财政局,贵安新区农水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机)局(中心)、财政局:
去年,省农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贵州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黔农发〔2015〕70号),将政策执行期定为3年,实行“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的补贴方式,保持了政策连续性,简化了补贴办理流程,政策实施更加便民、高效。为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满足各地政策实施差异化的实际需求,现就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根据农业部要求缩减补贴范围的要求,割晒机、油菜籽烘干机、网箱养殖设备、压块机、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共5个品目不再纳入补贴范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调整为11个大类33小类99个品目。
二、县级确定中央补贴资金使用占比。县级重点推广的农机具使用中央补贴资金数量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所占中央补贴资金比例超过50%的,不再报省农委审批。当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超过规定时,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地农业生产需要研究确定是否办理补贴手续。
三、补贴对象可在全国范围内购机。补贴对象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购机,所有生产企业均可直销。开展直销业务的农机生产企业,必须履行产销企业共同职责,按规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生产企业资料、补贴产品资料、授权经销商等信息,严格执行“三包”规定,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农机产品流通市场秩序。
四、调整补贴资料整理及补贴资金结算期限。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后,县级(或乡镇)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核、补贴对象公示、告知申请者、补贴资金结算资料整理等,并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提交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后,1个月内完成补贴资金兑付。若资料审核有疑问、公示有异议、抽查发现疑点或上级通知暂停的,根据调查结果终止办理补贴事宜或顺延实施期限。
五、优先使用结转的中央补贴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已下达的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应在2年内使用完毕,逾期将被收回。各地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优先使用和结算结转的2014年、2015年中央补贴资金。
六、严厉打击虚开发票的行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货方向购机者提供的销售发票中销售价格、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及出厂编号不真实的,取消生产企业该型号机具的补贴资格,取消经销商经营农机补贴产品的资格;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农机产品的补贴资格,并将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列入黑名单。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2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