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稳妥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按照”先并轨、后完善,先易后难”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有步骤地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二、主要推进工作内容
(一)组织数据采集、开展参保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由参保单位按数据质量要求采集申报。数据采集工作具体由各参保单位按《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和《巴彦淖尔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操作细则》的要求,采集参保人员信息报主管部门把关,经编制部门审核后,及时将采集信息录入机关事业单位数据采集系统,连同纸质材料报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信息导入,办理参保登记。
(二)开展财政资金支出测算。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抓紧时间,组织力量对改革中包括缴费的增减、补助的增减、养老金发放的增减等当地财政支出需求进行周密测算,切实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改革资金到位。
(三)推进经办业务信息系统建设。新的经办业务信息系统由人社部和自治区人社厅负责开发和本地化建设,市、旗县区两级经办机构负责系统接入和使用,纳入“金保”工程项目,各地无需自行开发和建设。新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库实行自治区级集中管理,各地按自治区人社厅规定的系统管理和使用权限做好各自范围内的经办工作。
(四)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求,各旗县区必须尽快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调剂适当人员编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充实加强经办力量。各级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申报、基金核定、关系转移、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经办管理办法、基金财务、内控和稽核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启动专项经费,用于召开启动部署会议及培训、购买电脑等办公设备用具、开展宣传及资料、证本、表册印刷等支出。三、实施步骤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上半年启动参保缴费,下半年实施到位的总体部署,结合系统运行实际,我市具体实施步骤为:
(一)基础数据的采集申报。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结合自治区数据采集系统调试情况,开始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按照随报随审的原则,参保单位完成数据采集、审核后,及时录入数据采集系统,形成数据报盘。
(二)参保登记。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在做好数据采集基础上开展参保登记工作,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上报的数据,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及时完成参保登记。
(三)申报核定。按照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正式上线时间,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对2014年10月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预扣预缴和正式运作的衔接工作,完成基金结算,做好基金征缴。
(四)待遇核定与发放。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及基金征缴进度,力争在三季度末实现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经办机构发放。
(五)阶段总结。第四季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总结汇总,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意见。
四、职责分工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配套政策。贯彻执行自治区解决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与改革后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保持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过渡;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将他们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明确本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责任主体,对参保单位提供的缴费基数进行确认。(牵头单位:人社行政部门,配合单位:财政部门、编制部门)
(二)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务制度。负责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核算、安排、使用,监管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牵头单位:财政部门,配合单位: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三)明确各类参保单位性质。对参保单位提供的人员编制情况进行确认;负责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编制清理工作。(牵头单位:编制部门,配合单位: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市地税机关负责制定巴彦淖尔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各级地税机关按照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核定金额,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做好地税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系统与“金保工程”的衔接工作,实现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地税部门,配合单位: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按照参保单位提供的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的信息,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新办法待遇计算以及新老办法过渡期间对比工作;按时足额将应发放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做好全区统一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本地化工作;做好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做好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会同地税部门编制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开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养老金发放支出户。(牵头单位:社保经办机构,配合单位: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
(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举办培训班对本级参保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培训;利用各类媒体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宣传。(牵头单位:人社部门,配合单位:财政部门)
(七)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审计。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试点基金的安全;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的审计。(牵头单位:审计部门,配合单位:人社部门、财政部门)
五、有关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和协调意识,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力争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积极稳妥地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市里成立了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人社、编办、财政、地税、审计、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和市政府要求,尽快成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各旗县区人社、财政和编制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各旗县区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注意密切跟踪社会反映,及时收集社会评议,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全面准确把握改革政策,维护政策的权威和统一。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确了新的基本制度模式、养老待遇确定机制、待遇调整机制和养老保障的体系结构,建立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完整的的政策体系。包括国发〔2015〕2号、内政办发〔2015〕127号及自治区已经和即将出台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如《经办规程》、《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等是本次改革的根本依据,由全区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全面准确领会和把握,严格按照既定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得擅自出台政策或变通处理,坚决维护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三)组织业务培训,提高经办能力。自治区人社厅已经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培训班,并直接培训到市级经办机构的业务骨干。各级人社、财政和编制部门也要按各自职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部署相关工作,共同推动实施。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选派精干力量参加相应的培训,同时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也要结合各自实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业务经办按时顺利启动。
(四)开展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改革氛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政策宣传工作要及时、准确、有度、有效,要坚持正面宣传,正确解读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改革。要充分发挥电视台、报刊等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防止误读误解,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确保平稳过渡,维护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对实施过程中暴露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积极维护改革前后的稳定大局,特别是要统筹安排好制度改革期间待遇发放工作,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工作考核。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已经纳入自治区政府对盟市、旗县区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各旗县区要按照全区和市里的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统筹谋划,积极推进。市人社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地工作情况,确保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