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一)
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一)
1.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劳动者存在多个用人单位时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3)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6)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残疾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明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7.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是否需要调查核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8.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多少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0.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