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6年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内农机鉴发〔2016〕12号
区内有关农牧机生产企业: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自2015年7月15日实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第2331号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过渡期间,为了《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及鉴定大纲》与《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更好衔接,满足企业需要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机产品推广鉴定证书续展的申请受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凡是在2011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签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4行(不包含4行)以下精量播种机、免耕播种机及背负式玉米收获机的产品证书的企业,如需继续保持获证产品证书资格的,应于2016年7月15日前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提出续展申请(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续展申请的,不予受理。受理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内农机鉴发[2016]9号)规定进行。
联系方式:
邮寄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科技项目管理科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60号
邮编:010010
联系电话:0471-4314387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16年6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关于做好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内农机鉴发〔2016〕12号
区内有关农牧机生产企业: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自2015年7月15日实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第2331号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过渡期间,为了《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及鉴定大纲》与《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更好衔接,满足企业需要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机产品推广鉴定证书续展的申请受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凡是在2011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签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4行(不包含4行)以下精量播种机、免耕播种机及背负式玉米收获机的产品证书的企业,如需继续保持获证产品证书资格的,应于2016年7月15日前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提出续展申请(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续展申请的,不予受理。受理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内农机鉴发[2016]9号)规定进行。
联系方式:
邮寄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科技项目管理科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60号
邮编:010010
联系电话:0471-4314387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16年6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