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核登记的通知 |
关于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核登记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二、激光数码储存片(含母盘和子盘)复制企业从事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应当按照《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登记事宜;申报材料还应包括《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申请登记表》、《电子出版物登记表》及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情况报告。 三、有关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于1998年8月31日前报新闻出版署。 四、新闻出版署于1998年9月30日前完成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审核登记工作,并向准予登记的单位颁发《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或者未准予登记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复制业务。 五、准予登记的单位,应当持《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管理有关手续。 附件一:《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申请登记表》(略) |
关于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核登记的通知
关于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核登记的通知 关于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核登记的通知 【标题】 关于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核登记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 19980727 【实施日期】 19980727 【文号】 新出音(1998)816号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