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日前专门下发《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派驻监所检察的职能优势,认真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各环节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相关工作,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意见》共14条。在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方面,《意见》要求,严格防止造成冤假错案。看守所检察应当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实施严格的监督,并监督看守所细致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必要时,派驻检察人员可自行组织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注意检察入、出所在押人员是否有健康检查记录。注重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办案人员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违法行为。应当对入所在押人员的身份核实进行监督,注意发现是否有“冒名顶罪”的情形。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实行检察监督的同时,应当注意调查了解该案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或者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线索。加强对所外提解的监督,对于侦查机关以起赃、辨认等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的,应当及时了解提解的时间、地点、理由、审批手续等情况,做好还押时体检情况记录的检察,注意发现提解期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等违法办案的情形。应当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察,注意发现和纠正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情形和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线索。
在加强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执行监督方面,《意见》强调,认真做好纠正冤假错案的相关工作。监狱检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依照规定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调查材料转交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意见》指出,要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进一步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要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在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执行场所建立健全检务公开栏,健全检务公开内容,使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他们享有的控告、举报、申诉等权利。健全与在押人员定期谈话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检察官信箱制度。积极推广设立约见检察官信息系统,及时接受被监管人的控告申诉。认真监督监管场所及时转交处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要依法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接到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跟踪监督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
《意见》强调,要加强协调配合,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发现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形和相关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转交本院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及时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对于在押人员的控告申诉,有关人民检察院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或久拖不办的,有关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接到报告后,认为可能涉及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应当向本院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督促其下级部门及时办理。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为切实抓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意见》提出建立问责制。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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