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经省政府同意,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调整为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抓紧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年度基金预算的调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落实调整后的费率政策。要广泛深入的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参保单位按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