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关于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关于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2016年域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16年度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580元提高为640元,个人缴费由200元提高为22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420元提高为460元,个人仍缴纳40元。420元提髙为460元,个人仍缴纳40元。
二、补助标准
2016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420元执行。中央、省、市和区(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城市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6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补助108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6元(县财政补助72元)。
2.孤儿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4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补助108元,省医疗救助资金朴助4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6元(县财政补助72元)。
3.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由各级财政补助4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补助108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41元(县财政补助82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6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补助108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21元(县财政补助242元)。
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5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补助108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6元,市总工会补助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