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根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根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实施范围      


  此次改革的范围包括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津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可以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及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20%,工作人员缴费比例为8%。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并核定养老待遇,自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     

 
  “新人”养老金的计发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中人”养老金的计发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从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人”养老金的发放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退休(退职)的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由原渠道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中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一)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减除相同时间段内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公式:Y=T2014.09 -T1-T2-T3


  Y:视同缴费年限


  T2014.09:2014年9月


  T1:参加工作时间


  T2:不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


  T3:计算为参加工作年限的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时间。


  计算时要按照“年减年、月减月”的方式,做到“足年足月”。


  (二)对于参保人员曾在企业工作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以及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应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对于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期间折算的工龄,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经历和身份,商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理其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并退还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后,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五)在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中涉及更改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等问题,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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