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解读(十)
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解读(十)
某职工准备坐公交车上班,下楼后在小区内行走时被邻居开车剐伤。报警后,交警来现场拍了照片,但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未出具责任认定书。该职工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本例中,事故发生在小区,该小区内的道路不属于公路和城市道路,如果也不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那么应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在该小区内发生的车辆剐伤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在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交通事故”,且没有交通事故认定时,劳动者所受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此事件属于侵权案件,该职工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侵权责任。
某职工因工死亡,其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家属,但有叔父及堂兄弟。其叔父及堂兄弟能否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该条款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领取对象限定为工伤职工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两个司法解释的核心范畴一致,但仍有一定的区别。目前在社会保障领域主要参照前者执行。但社会保险并不等同于民事权利,采用狭隘的近亲属范畴未必恰当,更适宜有所扩展。
就本例来说,其叔父和堂兄弟均不属于一般的近亲属范畴,通常不能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如果他们与工亡职工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宜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