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及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及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各市、县、自治县农机管理部门,有关农机生产经销企业: 近年来,随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不断深入实施,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为适应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新形势,保障政策实施到位,落实强农惠民目标,结合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我们对2012年印发的《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

 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及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各市、县、自治县
农机管理部门,有关农机生产经销企业: 
  近年来,随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不断深入实施,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为适应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新形势,保障政策实施到位,落实强农惠民目标,结合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我们对2012年印发的《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琼农字〔2012〕112号)进行了修订补充,形成了《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及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厅 
                           2016年8月12日 
           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及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行为,切实维护购机者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参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海南省范围内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所有农机产品及其生产、经销企业供应和销售补贴产品的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便民利民、规范管理、违规必究的原则,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第二章  监管 
  第四条  全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产品、产销企业经营行为和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对各辖区内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产品和经销企业负责监管,与经销商签订《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诚信承诺书》,对其违规行为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办理产品补贴、暂停经销商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活动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所在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涉及范围广、违规程度严重的补贴产品和经销商,做出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取消经销商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活动资格、违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单等处罚措施。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负责监管,涉及违规补贴资金的处理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共同做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超出农机部门职权范围的违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补贴产品及产销企业的管理 
  第八条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产销企业应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生产和提供符合政策要求的合格产品,自觉履行国家规定的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服务责任,对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负责。合格产品是指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有健全的产品三包服务、规范的产品标志标识(产品铭牌、合格证、三包凭证等)的产品。 
  第九条  农机生产企业根据自身产品营销和售后管理要求,自主选择确定产品经销商,并对其进行监管和指导。已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得被指定为补贴产品经销商。 
  第十条  各农机生产企业与经销商签订的补贴产品供销合同、供应销售进出货台账、财务往来帐、售后服务记录等档案资料保存5年。 
  第十一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和产销企业自觉接受所在县级及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诚信承诺书》要求履行责任承诺,避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经销商与生产企业有相互监督举报义务。发现补贴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配置参数与补贴一览表不相符、标志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时,要及时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继续销售造成的损失由产销企业承担,生产企业负最终责任。 
  第十三条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经销商要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布补贴产品信息,标明所售补贴机具的生产厂家、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主要配置、销售价格、补贴额、三包服务联系电话(由产品厂家提供)等内容。自觉接受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产销企业应向购机者及时开具销售发票,提供随车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随附物品清单等)及随车工具,做好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培训和售后服务,配合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产品供货核实检查、市场价格调查、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示范推广、技能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十五条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产销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购机补贴政策规定: 
  (一)不得虚报补贴产品销售价格; 
  (二)不得提供不实或拒绝提供补贴产品购销凭证; 
  (三)严禁乱涨价或者变相涨价; 
  (四)严禁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 
  (五)严禁组织或参与空买空卖、倒卖补贴机具; 
  (六)严禁降低补贴产品配置或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 
  (七)严禁以一机多票、以小套大、回收补贴机具等虚假购机信息方式套取补贴资金; 
  (八)严禁擅自变更产品标牌。补贴产品的标牌、合格证、发动机、主机架编号打印等必须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九)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机产品或代办补贴手续;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监管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约谈经销商,严肃警告,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视情节禁止涉事经销商继续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活动。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二)产品标志标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三)不及时开具销售发票、提供随车资料、随车工具的; 
  (四)隐瞒产品缺陷继续销售不报告的; 
  (五)产品“三包”服务不到位,引起投诉的; 
  (六)进出货台账、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不健全的; 
  (七)违反农机购置补贴第三章有关规定,但没有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一般性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应立即停止办理涉事产品购机补贴手续,涉及严重违规的要提请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依程序做出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取消经销商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活动资格、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等处理,涉及的违规资金限期退回。 
  (一)补贴产品标志标识的内容与购机补贴政策不相符的; 
  (二)机具配置不全、参数不符、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的; 
  (三)拒不执行农机管理部门的警告,限期整改仍不到位、不合格的; 
  (四)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它不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损害购机者利益的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发现下列违规违法行为之一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当地政府报告。涉及其它行业违规的提请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调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所在地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开或虚开销售发票,违规套取补贴的; 
  (二)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销售,出现机具配置不全、参数不符、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严重损害购机者利益,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三)以空买空卖、倒卖等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四)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的; 
  (五)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对补贴产品、生产厂家、经销商做出处理决定时,收集必要的书证存档备查,处理决定下达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企业。对违规企业做出的处理决定,均应及时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南省农业厅于2012年12月29日发布的《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海南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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