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昆明主城区之外 云南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户籍
除昆明主城区外,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意见要求,全省大中城市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度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除昆明市主城区以外,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取消对高校毕业生和中高级技工落户限制。鼓励有条件的建制镇成建制转户,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
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基建
适时启动区域中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围绕“十三五”实现100万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200万户农村D级危房改造目标,实施棚户区改造行动计划和城镇旧房改造工程,优化城市棚户区改造布局规划,方便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和出行。
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推进昆明国家级综合交通枢纽及曲靖、大理和红河区域性交通枢纽建设。新开工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西北延、4号线、5号线等工程,推进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宁至嵩明东西快线、9号线及滇南中心城市群现代有轨电车建设,适时启动曲靖、楚雄、大理、丽江等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
鼓励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城镇
6大城市群定位明确
要开展特大镇功能设置试点,以下放事权、扩大财权、改革人事权及强化用地指标保障等为重点,赋予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允许其按照相同人口规模城市市政设施标准进行建设发展;减少行政管理层级、推行大部门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要加快特色镇发展,打造一批特色旅游小城镇,提升一批边境口岸城镇功能。加快推进有条件的县撤县设市或县撤县设区,培育一批区域中心小城市。
提升滇中城市群对全省经济社会的辐射带动力,将其建设成全国城镇化格局中的重点城市群、全省集聚城镇人口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城市群。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
加快发展滇西次级城镇群,将其建设成国际著名休闲旅游目的地、支撑构建“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的门户型城镇群。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0%。
加快发展滇东南次级城镇群,将其建设成我省面向北部湾和越南开展区域合作、扩大开放的前沿型城镇群和全省重要经济增长极。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0%。
积极培育滇东北城镇群,将其建设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的示范区、云南连接成渝、长三角经济区的枢纽型城镇群。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0%。
加快培育滇西南城镇群,将其建设成全国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云南省最具民族风情和支撑构建“孟中印缅”和“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的沿边开放型城镇群。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5%。
加快培育滇西北城镇群,将其建设成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区、联动川藏的国际知名旅游休闲型城镇群。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0%。
土地
盘活存量,共享收益
要建立健全“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盘活利用现有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建立存量建设用地退出激励机制,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有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
完善城镇存量土地再开发过程中的供应方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在坚持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生态安全、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前提下,在资源环境承载力适宜地区开展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探索农户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住房
租售并举,完善体系
要以满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
每年将1/3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可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可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机构,并允许其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直接向社会出租,或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或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
省政府发布《云南省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到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0%。实现全省累计新增城镇户籍人口500万人左右,引导250万人在中小城镇就近就地城镇化,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150万人落户城镇,推动100万人通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实现城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