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局、公安消防大队,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升开发项目品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向相关部门和单位申请综合验收。住建、规划、消防、城市管理等各职能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各专营单位应当按照企业申请和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出具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同一规划方案规划的开发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分期综合验收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包含的主要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2.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
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4.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5.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6.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7.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8.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9.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三、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由住建部门出具;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由规划部门出具;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由住建部门出具;
4.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由各专营单位出具;
5.城市排水许可证明材料,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由城市管理部门出具;
6.房地产开发合同(项目建设方案及承诺书)执行情况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由住建部门出具;
7.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由住建部门出具;
8.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物业质量保证金交纳证明,由住建部门出具;
9.《城建档案交接证明》,由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备案结果通知书》,由消防部门出具;
11.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新建小区应符合海绵城市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出具;
12.电梯检测合格证明及电梯使用标志,由具有合法资格的电梯测查机构出具;
13.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提交《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执行情况证明,由住建部门出具;
1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查验材料、现场勘察等方式对项目综合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验收单位和开发企业,待改正并验收合格后重新审查。
五、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发企业不按期办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房屋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受理。
六、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竣工验收结论负责。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聊城市规划局
聊城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