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二)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受乡(镇)政府(街道办)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项构成?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基础养老金目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省级基础养老金目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元,所需资金分别由国家、省级财政负担;同时,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是否调整?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生存认证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