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一)
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年需缴纳多少保险费?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 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政府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的原则。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自2014年起,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所需资金设区市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同时,鼓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为长期缴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和重度残疾人适当增加政府补贴金额,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构成有哪些?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