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半年国家相关汽车政策一览

2016上半年国家相关汽车政策一览 2016年已过去一半,汽车行业一批新的法规陆续颁布实施或取消,对于企业来说有推动也有束缚,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利也有规范。盖世汽车特将上半年国家颁布及取消的相关汽车政策梳理成文,此次梳理共涉及相关政策30个,希望无论对企业还是对个人都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2016年已过去一半,汽车行业一批新的法规陆续颁布实施或取消,


2016上半年国家相关汽车政策一览




2016年已过去一半,汽车行业一批新的法规陆续颁布实施或取消,对于企业来说有推动也有束缚,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利也有规范。盖世汽车特将上半年国家颁布及取消的相关汽车政策梳理成文,此次梳理共涉及相关政策30个,希望无论对企业还是对个人都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2016年已过去一半,汽车行业一批新的法规陆续颁布实施或取消,对于企业来说有推动也有束缚,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利也有规范。盖世汽车特将上半年国家颁布及取消的相关汽车政策梳理成文,此次梳理共涉及相关政策30个,希望无论对企业还是对个人都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点击这里看大图


  企业权益相关

  N0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政策内容: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 划(2012-2020年)》,明确了我国汽车节能标准的整体目标,要求2020年当乘用车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达到5.0 L/100km。目前,第四阶段的GB 19578-201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和GB 27999-201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已于2014年12月22日正式发布,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汽车生产企业2016年 平均燃料消耗标准需满足6.7L/100km。

  新标准对汽车生产者来说不是一个容易实现的目标,根据工信部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情况来看,国产乘用车企业中有27家未达标,进口车企中则有11家未能达标,其中不乏一汽集团、上汽通用等大型车企。

点击这里看大图

  
  N0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废止原有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汽车产品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规定生产者应当保存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对于随车配套的轮胎产品缺陷调查,另《办法》规定,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 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N03.二手车地方限迁政策将被取消

  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政府在5月底之前,取消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的二手车的限制迁入政策。

  随着解除二手车限迁的城市增多,二手车残值大幅提升,各大toB端企业也加紧进行全国布局。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沈荣表示,“限迁政策的逐渐放开,使B2B平台业务将加速与线下经销商对接,未来二手车的交易额达到2万亿元也将成为可能”。

  消费者权益相关

  N01.汽车维修信息强制免费公开

  根据由交通部等部委联合公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交通部等八部委将强制汽车生产者应采用网上信息公开方式,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其中包括车辆定期维护、总成及零部件的拆装方法等。也就是说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针对此条,2015.2月发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明确规定,如果汽车生产者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被通报,并提请国家质检部门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撤销相关车型3C认证证书。

点击这里看大图

  
  N0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重新修订

  国家交通运输部修改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厂家和4S店不得以不在官方授权店保养为由拒绝给车辆质保,即车主可自由选择修车点,该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无论是对4S店外的维修厂还是广大车主来说,无疑都是个好消息,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这个规定终于让汽车厂家和经销商不能再绑住消费者了,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维修保养店。

  N03.车船税管理新规

  新的车船税管理规程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此外,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 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新规程的施行有助于购买到问题车辆的消费者挽回部分损失,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督促各地各级税收、保险、代收等相关单位在处理消费者退税要求时积极予以配合。规程在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方面也给予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N04.2016车险费改新政策

  2015年2月,保监会印发了《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并于当年6月启动第一批6个地区的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初车险费改政策试点地继续增加,12地保监局所辖地区被纳入商业车险改革试点范围。

  日前,保监会网站显示,按照2016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总体部署,近期北京、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海南、贵州、云南、 西藏、甘肃、深圳、大连、宁波、厦门等18个保监局所辖地区正在有序开展商业车险改革相关工作。这意味着,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即将在全国铺开,保险行业费率 市场化进程加速。

  N05.3000元节能补贴撤销

  伴随着2015年12月31日3000元节能惠民补贴到期,历时三年的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乘用车)推广政策正式寿终正寝,自2016年1月1日起消费者将无法再享受优惠。

  此前,每次节能补贴政策到期之前,有关部门都会公布新的补贴政策作为升级和延续,到目前为止,新一轮的节能补贴政策还没有动静。不过不排除接下来政策还会延续或者推出更加惠民的措施。

点击这里看大图


  新能源相关政策

点击这里看大图

  
  N01.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5项新国标

  此次新发布的5项国家标准在4项标准的修订基础上新增《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一般要求》,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内容:新修订的5项国家标准主要在提高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性及兼容性方面做出更进一步的要 求。交流充电部分,更新禁止采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直通电缆加普通家用插头的连接方式,大于16安培的充电方式要求在车辆插座和供电插座安装电子锁和温度传感器等规范。

  N02.《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根据通知,2016年,乘用车以纯电动续航行驶里程(R)为标准,具体补贴如下:

  1、纯电动乘用车100km≤R<150km每车2.5万、150km≤R<250km每车4.5万、R≥250km每车5.5万元。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km每车补贴3万元;

  相比2013年-2015年新能源车补贴政策,纯电动乘用车的续驶里程由大于等于80km提升至100km,补贴减少0.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补贴减少0.5万元。

  N03.《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为全面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深入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N0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1月8日,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促进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 展,提高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 各界建言献策。

  N05.《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2016年1月1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给予奖补,并制定了奖励标准。

  N06.《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通知》

  为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 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N07.《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1月14日,工信部发布了2016年第一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目录》,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此次《目录》共计247款车型,其中纯电动轿车32款,乘用车4款,客车132款;混合动力轿车12款,乘用车5款,客车62款。

  N08.《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2月29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共有466款车型,进入此次目录。在纯电动轿车\乘用车方面,比亚迪、东风、风神、启辰、莲 花、迈迪、之诺、中华、吉利、知豆、康迪、腾势、众泰、江南、力帆、长安、奇瑞、凯翼、开瑞、江铃、海马、野马、宝马21个品牌的车入选。

  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乘用车方面,比亚迪、野马、荣威三个品牌的车型入选。另外,传祺GAC7100SHEVD5增程式混合动力轿车、比亚迪BYD7150WTHEV3和沃尔沃VCC7204C13PHEV混合动力轿车入选。

  纯电动客车方面,海格、东风、青年、福田、海格、黄海、金杯、申沃、畅达、亚星、安凯、宇通、比亚迪、野马、金龙、金旅、中通、申龙、大马、开沃、山西、 黑龙江、象牌、常隆、陆地方舟、星凯龙、舒驰、江西、飞燕、扬子江、南车时代、广通、蜀都、万达等品牌的车型入选。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方面,亚星、安凯、 晶马、中通等品牌的车型入选。

  混合动力客车方面,宇通、万达、南车时代、中通、金旅、金龙、海格、比亚迪、福田等品牌的车型入选。

  值得注意的是,纯电动专用车都未进入第一批和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

  N09.《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4月1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共有309款新能源车型入选。纯电动轿车/乘用车方面,首望、东南、领志、海马、红星五款车型入选。另外,传祺的增程式混合动力轿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入选本次目录。

  本次目录入选的纯电动客车诸多,一汽、东风、福田、长安、黄海、申沃、亚星、安凯、宇通、楚风、桂林、野马、海格、金龙、金旅、中通、少林、恒通客车、申 龙、大马、开沃、春洲、卡威、金马、山西、常隆、陆地方舟、友谊、钻石、长江、星凯龙、黄河、飞燕、扬子江、南车时代、白云、广通、蜀都、万达等车型入 选。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方面,安凯、楚风、中通、恒通客车、飞驰等车型入选。值得注意的是,福田燃料电池城市客车入选。

  另外,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第五部分公布了“撤销企业及产品”的信息,南京铭汇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烟台汽车制造厂;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山鹰集团乌江机械厂这四家企业的生产资质被撤销。

  N010.《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

  1月20日,工信部发布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公告,7家企业入选。进入第二批目录的企业分别为:万向A一二三系统有限公司、惠州比 亚迪电池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 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至此,工信部公布的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增至17家。

  N011.《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

  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根据企业自愿申报,经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专家技术评 审、网上公示等程序,工信部公布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八家企业入选,分别是天津市捷威动力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 司、山西皇城相府中道能源有限公司、河南新太行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星恒电源 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02.《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为规范企业申报流程和要求,贯彻实施动力蓄电池相关标准,严格进行审查和把关,进一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工信部发布关于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 件》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已列入公告的单体企业,应按照GB/T31484-2015、GB/T31485-2015和GB/T31486-2015 三项标准要求,对典型产品进行重新检测,并于2016年6月底前提交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逾期未提交的撤销公告资格。

  N013.《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公示)

  6月20日,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第四批)公示。至此,据电车汇统计,符合该条件并进入目录的动力蓄电池及电池系统企业已达57家。其中,动力蓄电池企业56家,电池系统企业1家。

  N014.《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四部委将于近期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实施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核查。自查时间,即日起至2月5日;现场督查时间,待定。对2013、2014年度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 汽车,以及申请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有关情况开展核查,核查范围将覆盖全部车辆生产企业以及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租赁企业、企事业单位等新能源汽车用户。

  N015.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于2015年10月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根据各应用领域电动汽车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要求,经分类测算,2015年到2020年需要新建公交车充换电站3848座,出租车充换电站2462座,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2438座,公务车与私家车用户专用充电桩430万个,城市公共充电站2397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50万个,城际快充站842座。

  N01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运营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乘客、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起草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日。

  N017.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立项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4月1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对2016年第一批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的征求意见内容中,其中2016年第一 批拟立项标准,《四轮低速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在其列,这预示着低速电动汽车将迎来国家的规范化政策,从此拥有合法化的身份。

  虽然本标准规范了低速电动车的产品定义,综合性能指标等要素。但这并不等于低速电动车企业将陆续获得生产资质,其相关产品目前也尚无法纳入工信部汽车目录管理体系。要想获得生产资质,未来还需按照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的相关规定,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报材料并等待批复。

  N018.《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发布,新能源汽车除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要求。

  N019.《关于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的通知》

  5月13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的通知》,旨在做好制造业稳预期、稳信心、稳投资、稳增长工作,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制造强国建设。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聚焦10大重点工程,包括智能化改造工程、基础能力提升工程、绿色制造推广工程、高端装备发展工程等,其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工程隶属于高端装备发展工程。关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工程,上述通知中指出,重点开发节能环保发动机、高效动力传动系统、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控制系统、插电式深度混合动力。

  N020.《氢能与燃料电池技术战略方向规划目标》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在系统内部印发《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并同时发布了《能源技术革命重点创新行动路线图》,提出了15项重点创新任务,包括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创新、先进核能技术创新、氢能与燃料电池技术创新、先进储能技术创新、能源互联网技术创新等。

  N021.《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与安全监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工信部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了《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的总体结构和功能,对公共平台、企业平台和车载终端的关系进行了定义。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适用车型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

  N022.《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为加强电动客车行业管理,提高产品安全要求,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装备工业司组织行业机构、重点企业等单位研究编制了《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现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18日。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电话: 15712823770

邮箱: 1820781181@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