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解读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一)
一、什么条件下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如何办理?
1.依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人事档案、《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
2.经办机构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出工龄及领取的期限、领取的标准,录入失业人员基本信息,编号收档。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说明原因并告知用人单位及本人。
三、失业人员如何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1.居民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经办机构指定发放银行的银行卡;
4.《唐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表》;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持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唐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纳入医疗保障等材料同时办理接续医保关系手续,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享受医疗保障。
2.按照规定可将应为下列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并发给其本人:
①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3个月以内的;
②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回原籍的。
符合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按照其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数额,随同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上述发给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的失业人员需提交书面申请,出具其个人(姓名)参加基本医保或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的证明及缴费凭证。
五、目前我市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自2015年3月1日起,按照河北省统一布署,我市上调了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
六、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如何办理一次性结清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提供本人工商营业执照或承包荒山、荒地、荒沙、滩涂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承包合同(以上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及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即可办理。
八、失业人员如何办理求职补贴手续?
1.申领范围和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仍未就业,继续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活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求职补贴。
①“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
②“4050”失业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③夫妻双方失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复转军人、单亲家庭、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
④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2.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第7个月起,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未就业和求职情况证明》,社区签署意见后,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审核,对符合条件人员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出具未就业和求职情况证明。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持《零就业家庭审核认定表》;
②“4050”失业人员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③夫妻双方失业人员持《户口本》、《结婚证书》、夫妻双方《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就业证明》;
④市级以上劳模持《荣誉证书》;
⑤企业复转军人持《复员转业军人退出现役证明》;
⑥单亲家庭和烈士直系亲属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证书;
⑦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低保证》。
还需提供参加或接受就业服务的求职情况证明,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相关记载。
3.下列人员不享受求职补贴:
①已申领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
②凭营业执照已办理了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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