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近日,我省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联合出台了《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一、 《办法》出台的意义 (一)出台《办法》是依法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近日,我省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联合出台了《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一、  《办法》出台的意义


 

(一)出台《办法》是依法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我国目前90%以上的税收来自于从价税,而“价”,即计税价格的认定十分关键,是税收征收的重要环节。“价”的认定除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以外,由于税收征收的国家强制性,还要求计税价格的确定必须由具备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机构作出。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指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近年来,全省价格认证系统从存量房交易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这一领域有效切入,并逐步向土地增值税征缴、企业所得税清算等其他涉税价格认定领域延伸和拓展。2011—2015年,全省共完成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约2.4万件,标的额超300亿元,助力财政增收逾10亿元,在有力维护国家税权的同时,也有效化解了涉税价格争议,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地方政府、财税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一致好评。制定《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有利于提升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为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


 

(二)出台《办法》是推进税制改革,提高税收征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2014年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并将改革重点放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六大税种上。可以预见,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将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难得的机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征税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制定《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把价格认定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是适应税制改革需要,提高税收征管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三)出台《办法》是规范价格认定行为,深入推进全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迫切需要。


 

截至目前,我省16个市中已有10个市出台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政府文件,分别是:淮北市、马鞍山市、蚌埠市、淮南市、安庆市、阜阳市、铜陵市、池州市、滁州市、亳州市。此外,合肥市、宿州市、黄山市、芜湖市等4个市的物价部门也与财政、地税等联合发文,规范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鉴于目前国家层面仅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以及两部委《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为深入推进全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有必要在全省各地制度建设的基础之上,结合我省实际和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出台《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为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4条,明确了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主体、原则、程序、时限等内容。


 

(一)明确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主体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二)明确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程序


 

《办法》规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1、税务机关提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2、价格认定机构受理;3、价格认定机构进行实物查验、市场调查、分析测算;4、价格认定机构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三)明确价格认定复核的有关规定


 

价格认定复核现为国家、省、市三级复核,两级终结,必要时提请国家价格认证中心最终复核。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相关规定,《办法》明确了价格认定复核事项。


 

(四)明确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有关时限


 

为提高工作效能,《办法》对相关时限作了如下规定:价格认定机构收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除外)。价格认定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明确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办法》规定,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不得向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当事人收取费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六)规定了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第二十二条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即价格认定机构及价格认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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