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建房要取得规划许可证 10月1日起施行
农民自建房也要取得规划许可证、按图纸施工、不得使用劣质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13日,记者从住建部门了解到,《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的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按限额以上工程、限额以下工程两类实行分类监管。
限额以上工程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限额以下工程,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前应当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协议,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指导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提供管理和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开挖地基、安装预制楼板等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竣工,并参与监督验收。
另外,对2层以上的住宅、多层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加层的扩建工程、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办法》要求,应当选用通用标准设计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否则,即便是自住自用,也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村(居)应当配备信息员。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行为,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将被停止建设,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