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VOCs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政策解读,详情如下: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2015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要求在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行业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并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2015年9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印发《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要求各省价格、财政、环保主管部门合理制定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并逐步调整至与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相当的水平。
结合山东省行业特点和VOCs排污配套标准制定进程,山东省分三个阶段推进VOCs排污收费工作。第一阶段,2016年6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大行业中的7类中小行业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第二阶段,2017年1月1日起,扩大试点范围,在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开征VOCs排污费。第三阶段,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VOCs排污费征收范围,逐步覆盖VOCs排放重点行业,具体范围另行确定。
VOCs排污收费标准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3.0元/当量征收,2017年1月1日起按6.0元/当量征收,与山东省现行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一致。依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对可基于排放浓度值、排放总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具体办法与山东省《关于完善排污收费政策促进治污减排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53号)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