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工业集中区项目(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仪陇县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工业项目(企业)准入、退出管理,提高工业投资项目质量,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和 中、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园区新引进工业项目、在建工业项目、投产企业以及投产企业的改扩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以效益为目标,充分注重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原则;
(三)集聚集约、提升工业园区整体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
第二章 准入机制
第四条 为实现工业园区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促进园区持续健康发展,入园项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发展方向;
(三)投资和利用标准:由园区单独供地的项目(企业),总投资规模应在1000万元以上,轻纺、电子、鞋帽、食品加工业、林木加工、通用设备制造业项目投资强度应在80万元/亩以上,其他行业投资强度应在100万元/亩以上,建成投产5年后年亩均税收在我县入库达到3万元以上(含享受税收优惠部分);进入标准厂房项目,项目(企业)总投资规模不低于300万元;
(四)用地控制标准: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执行,若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五)排放“三废”符合园区环保约束标准;
(六)入园企业必须遵守园区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建立项目预审制度。
*凡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在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前,由县政府领导召集投促、法制、住建、环保、发改、国土、安监、经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研究预审,帮助企业规划设计,并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相关的行业规定标准和产业类型、项目规模、科技含量、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环保要求、项目前期的可研论证等对投资意向者的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严格把关。待正式合同签订后,国土部门按程序依法供地。
第六条 《项目投资合同》中必须明文约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营业收入、亩均税收、开竣工时间、达产时间和违约责任追偿等具体条款。《土地出让合同》中须明文约定退出条款。
第三章 退出机制
第七条 严格土地用途和开发条件管理。企业工业用地依法出让后,必须按土地出让审批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和规定限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对入园企业改变土地用途及变更或转让的,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入园合同中应明确园区项目(企业)退出条件, 园区管委会对入驻园区的项目(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项目(企业)清理整改范围。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3个月以上未动工建设或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二)建设期满未建完,而企业又未与县政府约定调整建设工期的(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核算);
(三)分期建设项目中一期未按合同开工竣工的,以及一期按约定期限竣工,二期未按合同约定启动建设的;
(四)项目(企业)自建成之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期限投产的;
(五)未按要求落实污染防护措施的;
(六)有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和接受处理,并继续生产经营的;
(七)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第九条 列入清理范围的项目(企业),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约谈。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自核实之日起30日内,约谈项目(企业)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二)整改。根据企业提出的可行性整改方案,视其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须每月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报送整改进度,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不定期督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清退。企业在规定的时限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先行在资源要素配置、企业信誉评级等方面给予制约,并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类给予清退处理。
第十条 清退方式
1.资产重组。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原则,资产重组或置换项目先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鼓励工业园区内优势企业和招商企业兼并或收购不良企业,并在政策上给予一定优惠。
2.清理回收。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终止《项目投资合同》,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证书,工商、安监、环保等部门按法定程序注销、吊销、撤销有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清退企业项目用地按照原土地出让价收回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及其它建设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测算,确定补偿方式,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建立退出项目(企业)所得优惠政策追偿机制。将项目(企业)所得优惠政策追偿内容在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对退出园区的项目(企业),已享受优惠政策但项目没有建成的,要全额追偿优惠政策所得部分;对已建成但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企业),扣除对财政的贡献部分,追偿已享受优惠政策所得部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