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制度创新,具有里程碑意义。”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员冯冰日前在接受光明记者采访时说,这充分展示了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坚定决心。
《意见》明确,从今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仅影响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更影响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的未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说。
转型“裁判员”: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
相比“正面清单”规定市场主体“可以做什么”,负面清单是一种更加开放、更加透明、更加公平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也是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有效方式。
《意见》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冯冰看来,这有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通过负面清单进行市场准入管理将释放部分行政资源,使政府管理的重心切实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市场监管制度。在新的制度下,政府将努力当好“市场秩序的裁判员”“市场环境的营造者”,将“重审批、轻监管”彻底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窃取商业机密、侵犯知识产权、缺乏诚信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法制化营商环境。
根治“潜规则”: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清单制带来的是市场活力的迸发。《意见》提出,“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要本着鼓励创新、降低创业门槛的原则,加强制度供给,寓监管于服务,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体现了鼓励创新创业创造的全新理念。
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下,由于清单之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将不断涌现。“也就是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赋予市场主体更充分的行为自由,凡是‘法无禁止的’,即推定市场主体有行为的自由,包容一定程度上的试错,这种自由实质上就是经济活力的重要保障。”冯冰说。
相关专家指出,今后,未列入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将按照各类所有制资本一致的原则进入市场,不再对不同身份和性质的市场主体提出不同的准入要求,让一些“潜规则”无处藏身,各类市场主体有了更多的创新创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空间。尤其是长期受到“玻璃门”“弹簧门”阻碍的民营资本,将可以更广泛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这对我国当前“稳增长”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强调“动态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任兴洲指出,此次《意见》明确要求要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衔接,这将有助于加快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既要结合宏观经济发展的需求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又要防止随意扩大负面清单范围,避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被理解成排斥开放的工具。“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将成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任兴洲指出,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积极参与产业承接转移、融入全球产业分工,但由于存在路径依赖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产业转型升级仍存在缺乏具体抓手、进程总体缓慢的困境。部分地方还因经济增长下滑过快,勉强维持本已处于产能过剩或技术落后领域的“僵尸企业”,甚至还在打各种擦边球,允许企业进入产能过剩领域。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任务更加紧迫。通过负面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衔接,可以将市场准入与产业转型升级有机联系起来,加速经济结构优化,激发市场活力,真正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