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温县法院对4家环境违法电镀企业负责人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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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中国电镀网讯: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日前对境内4家环境违法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审判。这4家企业均为小型电镀锌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中国电镀网讯: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日前对境内4家环境违法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审判。

这4家企业均为小型电镀锌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直排、渗坑、暗管等违法方式偷排,给当地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带来了巨大危害,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梁某于2014年11月~2015年5月间,在温县番田镇一家废弃养鸡场内,开办小型电镀厂,从事锁梁镀锌加工,并将电镀污水直排到厂子北侧渗坑内。监测数据显示,其中六价铬含量3.154mg/L,总铬、镍、铅、锌、铜、汞含量严重超标。

被告人王某,从2015年4月起,租用温县招贤乡的一个养牛场,开办违法电镀锌厂,将所产生的废水利用暗管直排入附近河沟。根据监测数据,其排放的废水中含有超出限制的镍、锌、汞等有毒有害重金属。

被告人马某在温县祥云镇开设电镀厂从事锁梁镀锌加工,并将产生的废水直排到厂区西侧渗坑中,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监测数据显示,其中六价铬、镍、锌、汞等有毒有害重金属严重超标,在渗坑内提取的污泥中,也含有上述重金属,超出国家排放标准。

被告人倪某,2014年10月~2015年3月,在温县祥云镇一砖窑厂内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将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排到厂区西侧渗坑,经检测,渗坑中的土壤含锌高达280mg/L,已造成严重污染。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温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两高”司法解释,经合议庭审判决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马某、倪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由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并表示悔改,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4名被告人当庭悔过。

记者在法庭宣判后采访了旁听的焦作市环保局副局长敬章斌。据他介绍,近年来,焦作市环保局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和执法监管力度,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出重拳、零容忍。

与此同时,焦作市委、市政府针对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的情况采取约谈机制。“今年以来,焦作市长亲自带队暗查企业10余次,发现问题现场开整改会,并对情节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充分证明了焦作市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信心和决心,也彻底粉碎环境违法企业的投机幻想。”他说。

据焦作市检察院公诉人员介绍,除这4起案件外,近期还将会对其他3起污染环境案进行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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