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舜船:
涉嫌信披违法被调查
2015年8月,*ST舜船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第二日收盘后,公司再次公告称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2014年报存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财务数据失实,江苏证监局对*ST舜船采取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于9月30日前提交书面报告。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同时显示,公司存在将2013年前已取消采购订单、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的长账龄预付进口设备款挂列预付账款,将2013年及以前年度不符合销售确认条件的船舶确认为销售收入等问题。基于此,*ST舜船应追溯调减2013年净利润2745.90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6810.63万元、年末净资产9556.53万元。
*ST舜船2013年年报显示,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354.8万元,意味着,公司虚增净利润占比高达22%。不过针对前述问题,*ST舜船早在2015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公司财务虚假事项已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规,很可能会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自2015年4月30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舜天船舶”变更为“*ST舜船”。此番又因涉嫌信披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许峰律师称,根据规定,如果公司信披违规被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中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将再次面临退市。
*ST舜船除面临退市风险外,还将面临广大二级市场投资者索赔。许峰律师介绍,在*ST舜船此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其已经向投资者发起公开征集,待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正式处罚满足诉讼前置条件后,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舜天船舶发起索赔,要求公司赔偿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28日买入*ST舜船,且在2015年4月28日后持有或卖出股票,或者在2015年8月4日前买入*ST舜船且在2015年8月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先联系律师预登记,做好维权准备工作。
亚太实业:
等待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6月,亚太实业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同年7月,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未及时披露北京大市股权裁定变更事项,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及一致行动协议,深交所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对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亚太实业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前期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5年6月5日前买入亚太实业,并在2015年6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者。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认定亚太实业信披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