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6年14号超强台风“莫兰蒂”给我市农业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尤其对我市近年发展较好的现代设施农业、种苗业等造成重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的灾后生产恢复与重建工作,召开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若干意见》(厦府〔2016〕29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旨在帮助农民和农业企业减少损失,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灾后尽快展开生产自救,促进我市农业灾后恢复生产。
二、主要扶持措施
《意见》主要从温室大棚灾后重建、温室大棚修复、农作物恢复生产、畜禽恢复生产等四个方面给予适当补助扶持。
(一)温室大棚灾后重建
为加快灾后各类设施大棚重建,《意见》提出并明确:
1.因灾损毁的各类原已纳入补贴的温室大棚,如确实无法修复的,在原址上恢复重建,仍按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都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农办〔2016〕147号)执行,市、区财政继续给予60%的补贴。
其中对于已有立项设施农业项目原址重建,大棚起点建设规模沿用项目立项时所依据文件的规定。部分受灾重建与不需重建原属同一项目集中联片的大棚设施可合并计算文件要求的最低起点建设面积。
2.原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自己投资建设且未曾获得财政补助的温室大棚因灾毁坏,因未曾立项,可按厦府办〔2016〕147号文件规定的申报要求申报重建。
3.预拨补助资金。为解决建设业主生产自救的资金困难,《意见》提出因灾恢复重建项目动工建设后,经区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可预拨50%的财政补助款。对2016年以前(含2016年)市级审批下达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通过验收而未审核、结算的或已竣工准备验收的,因此次台风受灾,可预拨70%的财政应补资金;对已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在50%以上尚未竣工的,可预拨50%的财政应补资金,以解决建设业主生产自救的资金困难。
以上项目及资金安排优先纳入灾后重建专项或2017年度设施农业建设计划。
4.贷款贴息。《意见》提出温室大棚灾后重建自筹资金部分,由财政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给予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的贴息补助。每个建设单位贴息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其中贷款贴息的温室大棚包括符合以上条件的获批项目和自建项目。
5.为推动农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提高蔬菜生产市场调控抵御风险能力,我市积极鼓励市、区国有企业参与投资温室大棚重建项目,引导农户以承包地入股,扩大温室大棚规模,提高建设层次和标准,增强温室大棚抵御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能力,提升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
(二)温室大棚修复
对于此次因灾受损可以修复的大棚设施,《意见》提出并明确:
1.因台风受损需要修复薄膜的(厦农〔2016〕147号文件中规定的简易钢管连栋大棚标准以上的大棚),按大棚占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折合6670元/亩)的补助;因台风受损需要修复玻璃或PC板的,按大棚占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折合33350元/亩)的补助。
2.因台风倒毁需要修复的简易水泥柱大棚,按每亩1000元给予补助。
其中因台风倒毁需修复的简易水泥柱大棚的认定,以每亩倒伏水泥柱超过30根以上(即倒伏水泥柱超过一半),按每亩1000元给予补助。
(三)农作物恢复生产
我市的种植业因“莫兰蒂”台风受到了重创,此次针对受灾的主要农作物进行分类补助,补助资金针对主要农作物灾后管理恢复生产的一些必要支出如采购种子、农药、肥料、培养介质等进行适当的补助,促进农户和农业企业加快生产恢复。《意见》提出:
1.给予因灾需要补种、改种的蔬菜每亩100元,作为蔬菜恢复生产购买种子、农资的适当补助。
2.因水果挂果来不及采收的龙眼(指已高接换种、近三年有管理的果园),给予每亩100元的补助,作为果园灾后生产恢复管理的补助资金。
其中上述水果除龙眼外,主要还包括如蜜柚、香蕉、火龙果、脐橙、杨桃、百香果等受灾果园。
3.水稻受灾绝收的按每亩400元给予补助,减产的按减产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有关水稻补助主要参照水稻种植保险的标准。
4.食用菌受灾的按一个生长周期总产量生产成本的10%给予补助。
有关食用菌生长周期总产量生产成本由各区根据不同生产品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认定。
5.受灾的蔬菜种苗按育苗大棚育苗床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
(四)畜禽恢复生产
标准化改造项目和畜禽无害化处理是我市近年来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减少农业污染排放工作的一项重点,尤其在灾后,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因此《意见》也加强了这方面的保障。
1.无害化处理设施更新补助。对符合达标排放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因灾损毁需要更新的无害化处理机械,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的标准继续给予补助。
2.标准化改造项目重建补助。已经验收完成的改造项目因台风受灾受损的,鼓励养殖场进行重建、修复、更新,做到达标排放的,通过奖励方式给予补助。
三、保障措施
1.《意见》明确各区要全力支持受灾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农户)开展农作物受灾后的生产自救,帮助修复、重建受损被毁的农业生产设施,促进农业灾后重建。及时收集掌握农业受灾和生产恢复情况,有针对性开展各项救助工作,组织镇(街)、村(居)核实灾情,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
2.各区政府要按《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各区受灾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统筹包干使用,尽快安排灾后重建项目,发放灾后恢复生产补助资金,落实具体政策措施。
厦门市农业局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