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二)
四、失信惩戒的方式
(一)信用提醒。对缴存失信单位和个人发送信息或函件,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对失信个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的,将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协助解决。
(二)诚信约谈。对失信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个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并按规定制作约谈笔录。失信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个人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事项不履行的,将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协助解决。
(三)信用记录。将缴存失信单位和个人列入市、区县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失信名单。
(四)失信公示。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提取、贷款及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具体情况,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责令退款。责令个人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或已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取消提取资格。取消失信个人一定期限(1至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七)取消贷款资格。取消失信个人一定期限(1至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八)停止合作业务。对误导或协助、参与套取、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或永久性停止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合作业务,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当地房地产等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九)给予政纪处分。失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视其失信情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政纪处分;属于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处理。
(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失信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申请强制执行。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