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建立新市民住房保障制度,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市政府制定了《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
在我市城镇区域内(包括中心城区、县城、建制镇,不含乡镇)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即年满16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以下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城镇自由职业者。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立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到就业地、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有单位的由单位办理(有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要为其从业人员办理、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与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的由用工单位办理),无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