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再出落地新政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4年《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公布后,国家再次出台文件对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针对当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意见》通过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落实,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意见》从“放、管、服、落”4个方面提出务实管用、细化落地的具体政策措施。
在“放”的方面,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管”的方面,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跑冒滴漏”,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
在“服”的方面,精简检查评审、创新服务方式,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在“落”的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在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意见》提出一系列为科研人员“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比如,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调剂权限;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
值得一提的是,在预算编制科目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3项费用,合计如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以后就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意见》提出要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一方面,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另一方面,财政部、科技部将加强工作督查指导。
据悉,为让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项目主管部门将在2016年底前出台实施细则,为预算编制、评审、财务验收等提供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