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同业往来“免税”政策解读
金融是经济运行的血液。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进,金融业纳入范围。由于金融业涉及广、影响深、业务类型复杂,为保障金融业营改增平稳推行,相关政策不断细化,税收优惠政策陆续推出。对于金融业纳税人而言,可以通过有效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自身税负。
一、基本政策
(一)财税〔2016〕36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二)财税〔2016〕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金融机构以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均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明确,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同时,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根据通知,法人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大型灌区改造,中低产田改造等39项涉农贷款均可享受增值税优惠。
二、补充政策
(一)财税〔2016〕70号
日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发布,明确以下金融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
2、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3、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通过上述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断“量化宽松”,充分体现了营改增税负“只减不增”的原则要求。有权享受免税优惠的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三、政策解读
财税〔2016〕70号文首次明确了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这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财税〔2016〕70号文将持有金融债券纳入了免征范围,所有金融债券持有利息均免税。所谓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免税和免税债券范围的扩大,是财税〔2016〕70号文带给金融行业较为显著的利好。有利于减少“营改增”对资金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冲击,增加了稳定性,也有利于达到税改后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政策目标。同时,有利于进一步降低银行间同业往来的资金和交易成本,尤其利好非银、中小银行等交易机构。结合此前出台的财税〔2016〕46号文,已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的利息收入纳入免征范围。至此,免税范围基本覆盖了金融机构的主要同业业务。
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后,金融业由此前5%的营业税率调整为6%的增值税率。较房地产、建筑业而言,税率变动幅度不大,但考虑到金融行业业务的复杂性、取得进项抵扣的困难程度等,对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应充分适用优惠政策,合理安排业务模式,实现自身税负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