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关键之年。6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被作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重要内容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
中国商报记者了解到,为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就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并列举出9种高消费行为,如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以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此后,为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进一步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加大了限制消费力度,将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纳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
今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44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由各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实施,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信息和惩戒措施。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在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看来,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正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指导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包括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等。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对于失信者“处处受限”作了详尽的规定。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于严重失信主体,指导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同时,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指导意见还提出,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