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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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邮政管理局宣

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他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节选《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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