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修改体育法填补法律空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体育法颁布施行20年来,在保障我国体育各项事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提高体育运动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对体育事业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修改完善体育法业已提上日程。
在近日召开的体育法颁布实施20周年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对修改体育法、完善体育法律制度提出诸多意见和建议。
管理规定多服务规定较少
20年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以体育法为统领,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体育行政法规为支撑,以国务院有关部委单独或联合制定的大量具体调整各类体育关系和实施体育管理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但是,这与我国体育事业改革发展和社会需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体育法律制度。”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指出。
“随着体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各项改革不断深入,体育事业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反映出体育法在制度设计上有一定局限性,一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多年来的体育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巩固和扩大一些改革成果。”柳斌杰说。
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杨树安也指出,由于当时的时代背景,现行体育法制度设计上偏重于强调政府管理权,对市场和社会的作用考虑得不够充分。反映在具体条文上,主要表现为管理性规定多,服务性规定较少,对市场重视和引导不够,而在政府责任方面又规定得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够。
“我们认为,修改体育法既不能推倒重来,也不是小修小补,而是要在原有基础上丰富完善内容,根据需要适当调整结构。要从实际需求出发,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既突出保护权利也注重构建秩序。要针对问题设计条文,深入分析体育实践中的基本问题,研究现有的体育政策、法规和重要的文件,结合管理中的实例和司法中的案例,以问题为导向,重在通过修法解决问题。”杨树安说,此外,还需要注意处理好立法和改革、立法和管理、立法和司法解释等之间的关系。要突出体育改革的新理念、新视野和新实践,很多新内容,如职业体育、体育赛事改革、体育社团改革、体育市场管理、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等,在体育法中要进行适当的扩展和细化。
柳斌杰介绍,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体育法有关立法研究。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要求,提前介入,积极参与有关工作,共同推动体育法的修改。
体育系统缺执法实施体系
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天津体育学院教授于善旭建议,要在体育法施行20年之际,乘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机,进一步提升体育法治在体育改革发展中的地位,更加重视体育法治工作。
于善旭直言,虽然由于体育活动和比赛的客观需要,体育是一个非常需要和讲究规则的领域,但就现实的体育工作而言,却因为普遍对体育专业技术性的关注和某些行业特殊性的存在以及长期以来将更多精力用于各种争光锦标,缺乏社会行政和公共服务的作为,使得体育工作中的法治思维和方式压力不大、动力不足,体育系统缺乏执法实施的工作体系,体育法治总体处于滞后状态。
在于善旭看来,只有切实加强体育法治,体育法的地位才得以显现,才能被实际需要,其法律权威性才能真正树立起来。
“我在参加修改体育法研究中感到的最大困惑,是体育体制改革的未来模式不清晰,无法把握体育法修改中这一具有全局性的根本问题。”于善旭说,虽然中央已有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部署,并自去年以来直接对发展体育产业和足球改革发展作出部署,但还需要有关部门对体育改革发展和体育强国建设有更加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
于善旭认为,修改体育法,首先要为体育改革发展谋划更加全面的顶层设计,确立体育体制模式的明确走向。其后,要乘势而上,加大修改体育法的工作力度,加快体育法的修改完善步伐。
“目前,虽然国务院立法计划已将修改体育法列为调研项目,体育总局也在组织修改研究工作,但投入的工作力度还不够大。在当前有利的法治发展背景下,建议有关部门对此予以更多关注,加强修改体育法的组织工作,并形成边推进修改边深化研讨,修改工作与法治建设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于善旭建议。
增加运动员保障专门内容
“体育法修改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既要考虑当前体育事业中的矛盾、困难和问题,也要体现体育今后发展的需求。既要充分考虑国内的实际情况,也不能忽视体育的一个特殊性,那就是国际性特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国家体育总局网球中心主任李玲蔚说。
李玲蔚举例说明,比如国际奥委会在2020改革方案中,针对奥运会的申办、举办以及国际奥委会的组织活动等都出现了很多新的规则,这也反映了当今世界体育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对此,中国体育界应当积极学习、主动适应,并在推进体育事业改革和修改体育法等顶层设计中,也应当充分考虑,适当融入。
运动员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群体,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切实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对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国务院转发了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李玲蔚认为,在修改体育法时,应吸收意见中的内容,增加运动员保障的专门内容。
此外,柳斌杰指出,在加强立法研究、适时修改体育法的同时,现阶段还要继续做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已经制定的体育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目前还有一些领域和环节缺少相应规定,或者与相关法律不协调、不匹配,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目前体育法暂无规定的重点内容也可通过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方式进行规范和立法探索,待条件成熟时,通过修改体育法予以吸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