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计武:慈善立法让公益活动驶入正轨
今天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其中,赞成2636票,反对131票,弃权83票。该法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作为中国首部慈善法,该法对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和内部治理作出具体规定,并强化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3月16日人民网)
近20多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迅猛发展,特别是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慈善开始以一种更加显性、重要的方式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但郭美美事件、施乐会收取置顶费等丑闻的接连曝光,让国内慈善行业的公信力一落千丈。
民众的慈善理念也相对落后,“慈善是伪善”的观念在社会上仍是根深蒂固,不仅如此,慈善同法律的脱节、慈善相关丑闻的频出和难控性,也始终让人感觉中国的慈善事业似乎总是有点在“正轨”之外。
经过11年的呼吁和推进,这部让人望眼欲穿的号称“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的法律”的慈善领域基本法,终于落地开花。更重要的是,作为公开立法、民主立法的典型样本,整个过程为公民参与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演练场。
不仅仅如此,慈善法进入两会议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说明它与《刑事诉讼法》处在相同位阶上,其重要性可想而知,其每个细节也都可能攸关慈善组织、个体乃至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即便是如此,从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开始时关于“个人募捐的合法性问题”的热议,到其最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中,以2636票赞成、131票反对、83票弃权的结果通过,过程并非平静无息。
即便是如此,个别人从自我的视角切入,关于此部慈善法的个别细节,也许一下子还不能接受、理解或者是踏实,但慈善法整体及其局部细节是否合理,是否能够真正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需要的仅仅是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但不容忽视的是,立法让慈善的定义得到了明晰,让社会零散的志愿力量被引导成为更专业的慈善组织,也让组织化慈善活动的不足所带来的个人行骗空间得到了压缩和遏制。无疑,慈善立法让公益活动更加进入了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