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文/《小康》·中国小康网记者 胡妍 张玉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政府及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的职责,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格局。
今年7月,河南一女子遭家暴跳楼、起诉离婚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6月,刘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当地法院以“双方意见不统一”为由要求调解,不作判决。7月28日,刘女士向媒体透露,自己终于收到离婚判决。刘女士的经历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家庭暴力的高度关注。一天后,广东出台了反家暴法实施办法给社会大众打了剂强心针。
7月29日,由广东省人大、省妇联起草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下简称《办法》)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对于社会上普遍将严重的家暴行为当作家务事、和稀泥的做法,《办法》明确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立案处理;对于《办法》中涉及的有关家暴行为,受害人要求查处的,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等理由予以劝阻。
总结司法实践和域外经验作出创新规定
“我省家庭暴力案件总体呈现量大面广、形式多、举证难特征。2016年—2018年,全省妇联系统共受理家庭暴力信访14172件,约占信访总量1/5,且基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6—2017年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我省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量排名位居全国第一。我省因家暴而导致的民转刑重大案件也时有发生,家暴现象不容忽视。”广东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陈永康认为,社会上仍普遍存在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有的职能部门对家庭暴力“不想管”,反家庭暴力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公安机关处置家暴案件不规范,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难,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不足等,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及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的职责,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有效实施,形成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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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办法》的出台,相关职能部门普遍评价内容更明确,也更具体。特别是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保护救助对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好评。《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据了解,这条规定是在总结广东地方司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创新规定。
据介绍,这条创新规定的思路来源于广州市一宗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2016年,阿敏(化名)因与丈夫阿泽(化名)离婚纠纷一事起诉至法院。阿泽得知后前往阿敏父母家中协商,期间阿泽情绪失控持刀砍伤了阿敏,儿子小棠(化名)目睹了这一幕。随后阿敏在律师帮助下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于在该保护令失效前该案未开庭,阿敏申请保护令延期,法院认为保护令生效期间,阿泽未实施家暴、骚扰行为,驳回请求。办案过程中,法院委托了社会观护员到学校与小棠进行深度交流。发现小棠父母在他两岁起就吵架。目睹家暴后,小棠接受了近一年的心理咨询,仍有噩梦、烦躁,对父亲有明显的抗拒情绪。2017年,阿泽来学校接小棠放学,强制拉其回家,小棠挣脱后冲回学校。小棠经历此事后,感到害怕,经母亲劝阻才肯返校。广州市妇联为阿敏母子提供心理支持,并协助律师团队为小棠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法院的听证程序,法院最终同意颁布该人身安全保护令。
参与案件办理的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非表示,在域外的这个理论研究中,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所受的伤害包括身心方面的伤害。即使没有看见父母关起门来打,只是在外面听到了打骂、哭闹的声音,都会受到很大的伤害。“办案过程中,我们与法院商量,借鉴域外经验,做了个大胆的尝试,提出在这个特定的案件中,除了母亲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孩子也是。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拿到了法院发出有可能是全国第一例以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作为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处长吴章敏表示,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保护救助对象,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再遭受家暴“软伤害”的一次立法实践。切实体现了法治进步,释放出更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治正能量。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办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社会共治”《办法》明确了政府、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职责,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劝阻的权力和危险情况下报案的义务,有利于改变反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
完善了家庭暴力的处置机制
吴章敏介绍,《办法》明确了首接责任制,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和维权渠道,明确了有关单位和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投诉和保护的分类处理,对强制报告制度、告诫书的相关制度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法院家事调查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有利于推动家庭暴力处置规范化、程序化。主要包括几大方面的亮点:
完善了联动工作机制,明确首接责任制和重大案件联合办理制度等要求。针对目前反家庭暴力工作中职责不清、互相推诿,导致部分受害者无处投诉和求助的问题,《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互相推诿;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联动工作机制是个亮点,也是我们重要的工作内容。各部门都要联动起来,从面上工作还是从个案处理角度,公安、妇联、村居委、社会组织、用人单位等都需联动起来。反家暴法的规定是预防为主,处置和救助也很重要,需要把各个方面的力量充分发动起来。”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陈秋鹏说。
强调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立案处理的明确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要求依法查处的,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等理由予以劝阻。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查处打击严重的家暴行为,避免因为家务事难断等观念影响,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四种情形”应当出具告诫书。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制止家庭暴力、收集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协助救助、进行伤情鉴定、协助庇护、告知受害人享有权利等工作。
此外,《办法》还完善强制报告制度;丰富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完善了家事调查制度和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明确在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广东36个妇女维权服务站提供深度服务
对于社会上普通存在的家暴行为的根源,广州市妇联主席刘梅表示,一方面,传统观念里存在男尊女卑思想;另一方面来源于社会压力,男性要扛住家庭责任,但现实生活中会遇到很多挫折,压力过了头就会要找一个宣泄口,可能会发生酗酒、家暴等行为;具体到家庭里,两人经济、地位不平等,妻子没工作很容易成为宣泄口。她建议,作为女性还是要有一份职业,有一份寄托,经济的独立才有一切的独立。
广州市家庭建设协会执行会长张铁彬进一步从心理层面对家暴行为进行了解释。从家庭层面来看,家暴只是一个行为动作,背后是其中一方因对方触犯了他的底线和信任,出现极端的愤怒情绪。而人格50%是由家风家教产生的。“我们也做过研究,对一个人的人格成长过程中价值观50%来源于家庭教育、家风家教,20%来源于学校,20%来源于社会等其它层面。所以妇联推行家风家教建设对反家暴是极其重要的,我们在深化推进工作,营造很好的家风家教建设。”
据了解,广州正在推进第六次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设立了精神文明创建13项专项行动,其中第一项就是深化文明家庭的创建。刘梅介绍,广州将通过家教家风弘扬行动、童心向党立德行动、和谐家庭共建行动、绿色家庭环保行动、书香家庭阅读行动构建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从源头上重塑家风家教,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园。陈秋鹏表示,“省妇联多年来一直积极宣传反家暴的法律法规,今年将开展100场反家暴宣传教育活动。妇联干部人手不够,于是我们把志愿者、社会组织等联合起来,还有律师、心理专家等各方力量。”
除了宣传工作,陈秋鹏介绍,妇联还需处理具体的家暴咨询、投诉、求助等。在广东县级以上妇联一年大概有5000多信访量,求助的大概占40%左右。妇联有专门接待信访的工作人员,还开通了妇女维权热线12338,工作量总体比较大。此外,全省目前有36个省级妇女维权服务站,可以为个案提供深度服务。
广东省妇联维权服务站站长王飙尘告诉记者,“我们在个案处理方面,更多的是为受害人去考虑,站在她的角度回应她的需求,同时又要把她的人身安全放在前面,要给她全方位的指引和关怀、支持。妇联接触过很多类型的案件,如公安出告诫书的,向法院申请保护令的,还有一些严重的需负刑事责任的家暴案件。从法律上得到支持,到重整生活秩序,妇联都持续给予支持。”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报道)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0年9月中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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